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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丽婷)(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XX,女,19XX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3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程度XX市人,住XXX街176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X省X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马X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测温枪等防疫物品的信息。同年2月28日,被害人马X通过微信从马XX处订购测温枪100把,支付货款34500元。马X收到货款后将其中3万元转给其朋友。被害人要求退款,马X以给厂家付款为由拒绝退款,并约定3月4日厂家不发货后再退款。到约定时间马X向被害人退款20000元,并谎称该钱为自已暂时垫付,厂家并未向其退款,剩余14500元钱正与厂家协商。后马X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时,为拖延时间,骗取信任,马XX制作自己与厂家联系退款事宜的短信截图发给被害人,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该马陆续退款6000元。直到案发,剩余8500元仍未退还。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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