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XX,女,19XX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3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程度,X省X市人,住X市X区X街176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省X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马X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测温枪等防疫物品的信息。同年2月28日,被害人马X通过微信从马XX处订购测温枪100把,支付货款34500元。马X收到货款后将其中3万元转给其朋友。被害人要求退款,马X以给厂家付款为由拒绝退款,并约定3月4日厂家不发货后再退款。到约定时间马X向被害人退款20000元,并谎称该钱为自已暂时垫付,厂家并未向其退款,剩余14500元钱正与厂家协商。后马X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时,为拖延时间,骗取信任,马XX制作自己与厂家联系退款事宜的短信截图发给被害人,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该马陆续退款6000元。直到案发,剩余8500元仍未退还。
本院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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