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xxxxxxxxx,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x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路xx号楼x元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4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xx酒后驾驶新xx号黑色本田小型普通客车,沿塔城市xx街xx路行驶至xx街左转弯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01月04日03时49分对马x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2020年01月04日04时20分将马xx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马xx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0.02mg/100ml,(华通司法鉴定【2020】毒鉴字第1126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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