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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佳玉)(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未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9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街**号楼**单元**室,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凤江,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54号**大学南院1号楼B414室,因见其女朋友王某甲、王某甲同学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就ERP沙盘模拟大赛担任队长问题发生争执而插话指责王某乙,二人遂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马某某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果刀划伤王某乙眉部、左大腿部,致其左眉弓软组织裂伤,左大腿软组织裂伤,股二头肌部分断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其面部、左大腿创口符合锐器作用所致。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2.书证:病历及就诊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ERP沙盘比赛负责人协调声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在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丛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卢某某、王某丙、李某甲、候某某、曹某某、钞某某、高某某、常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巴某某、李某乙、杜某某、李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系在校学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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