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1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新县**乡**村**路**号,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FA****的黑色**牌小型轿车,沿永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早市路口北侧附近时,被安新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初步检测,马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马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