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俊俊)(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市**路(原临夏州人民医院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1.6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