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XXXXXXXXX,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XXXX,住XX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52分,临夏市公安局民警在城东一路进行路查,发现被不起诉人X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NQ7077的小型汽车从欧洲豪庭行驶至城东一路安泊尔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3.59mg/100ml。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XXX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为了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刑事法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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