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东一路由东向西行驶,00时27分许行驶至岗坚龙珠酒店门前路段停车场停车时,撞到甘A*****号小型越野客车尾部。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在凌晨饮酒驾驶机动车,车辆、行人稀少,且行驶距离较短,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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