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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勇将)(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东一路由东向西行驶,00时27分许行驶至岗坚龙珠酒店门前路段停车场停车时,撞到甘A*****号小型越野客车尾部。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在凌晨饮酒驾驶机动车,车辆、行人稀少,且行驶距离较短,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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