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七间房乡**村,住本村,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西大坞二村玻璃纤维厂处,因会车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报警,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驾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驾驶人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均属正常、没有抗拒与逃避检查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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