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9********,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乡**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于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甲与马某乙系堂兄弟,隔巷而居,关系不睦。2019年8月14日13时许,马某乙、王某某、马某丙、马某戊、马某己等人背麦捆子途经马某甲家耕地时,马某乙与马某家母亲马某庚发生争吵,马马某乙用土块扔打到马某庚头部,马某庚跑回家告知其子马某甲。马某甲从家中拿了一把镢头,马某庚手持一根木棍赶到现场,与马某乙发生争吵并开始殴打马某乙,王某某上前阻止时,马某家持镢头在王某某的头部及身上打了数下。后马某甲又与赶到附近的马某乙母亲马某庚发生争吵,马某甲用石头扔打在其左肘部。
和政县人民医院对王某某的诊断结论为;1.头皮裂伤;2.左侧肩软组织损伤;3.左上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和政县人民医院对马某庚(马某乙母亲)诊断结论为:1.左肘部皮肤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高血压;4.冠心病;5.II型糖尿病。经鉴定,马某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情况、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及家庭情况等综合考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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