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酒后驾驶甘A76***小型轿车行驶至和政县城关镇嘉恒广场东口时,被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马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7.59mg/100ml。
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由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诸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共同证明了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马某无前科,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证照齐全,行驶路段人员车辆稀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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