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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哲建)(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196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住高新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窦某某经营的方城县***铝业有限公司(河南****材料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员工工资。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方城县***铝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方城县***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之前支付工资,方城县***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后经方城县公安局查明,方城县***铝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总计463164元。马某某到案后支付劳动报酬275910元,窦某某到案后支付劳动报酬147000元。审查起诉期限,马某某向检察机关上交劳动报酬27000元,窦某某向检察机关上交劳动报酬1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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