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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培德)(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79********,回族,小学文化甘肃临夏临夏****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汽车,从临夏市出发经**东路左转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临夏州医院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15mg/100mg。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因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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