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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天仓)(公开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现退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住长治市潞城区**小区**楼**单元**层**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晋D****V号微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城区南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潞城区鑫欣佳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蒋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现金30.5万元,房屋一套,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款凭证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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