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200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区**乡**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2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成路十字右转时,车辆驶入广成路路西绿化带,致绿化带内路灯杆、绿化苗木受损,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其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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