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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宗元)(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6********,回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城关镇**村**74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广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工商银行广河县支行申请办理“JCB大来”信用卡,经发卡行审核发放卡号:3567870016201209(外币账户)、6258590017803236(人民币账户)信用卡,初始授信额度5万元(额度共享)。后马某某致电客服,通过电话银行将信用卡额度提升至30万元。马某某办理信用卡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套取信用卡现金,用于网络赌博,KTV、洗浴中心挥霍等。截至2018年1月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8万多元,无法按约定时限归还款项。产生信用卡逾期后,工商银行按规定通过拨打预留电话、短信,发催收函等方式向马某某进行多次催收,经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马某某仍不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截止2020年7月17日马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89183.40元,利息:128049.07元,本息合计:417232.47元。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广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属向工商银行广河县支行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取得工商银行的谅解。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部退还信用卡本息,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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