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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宝山)(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1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家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无前科,于2020415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2B340号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刘临路市一中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9.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且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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