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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宝海)(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77********,东乡族,高中文化甘肃东乡东乡******号,****村委书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路(原临夏州人民医院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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