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77********,东乡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乡**村**号,系**乡**村委书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路(原临夏州人民医院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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