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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尕木)(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上湾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向康乐县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补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3时许,马*木酒后驾驶甘AL****号小型轿车从康乐县城“弗洛斯特饭店”去本县附城镇石王村张寨一租房与女友马某发生矛盾并撕打,其女友马某报案。马*木欲驾车离开时被查处。经鉴定:马*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2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损害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马*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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