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建文)(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宝鸡市金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陕C****红色大运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宝鸡市渭滨区**路**公司,沿宝光路行驶到金渭大桥,在金陵一桥桥北渭滨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1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