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陕C****红色大运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宝鸡市渭滨区**路**公司,沿宝光路行驶到金渭大桥,在金陵一桥桥北渭滨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1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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