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建虎)(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4********,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号。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 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朋友马某甲店内与马某甲等人饮酒,23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AZY***号小轿车载着马某甲驶往康乐县联营小区内的海胜宾馆,当车辆行驶至海胜宾馆门口时,马某某等人与宾馆门卫马某甲发生争执,后马某甲报警马某某被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9mg/100ml,含量较低;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是在凌晨道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少的时候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