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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张)(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饮酒后驾驶甘L3S***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来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明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没有酒驾或醉驾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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