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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恩力马提·交了达西)(公开版)_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交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214,柯尔克孜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0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特克斯县*****乡*****超市门前路段时,被特克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5.46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某某对此鉴定意见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7.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建议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罚或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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