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恩柱)(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5时58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辽A****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辽中区北四路蒲河东堤西侧,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电话报警,并于案发现场等候。

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为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右侧胸廓塌陷导致重度脑机能障碍伴重度内脏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于2020年6月13日对被害人毕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