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8********,汉族,高中文化,挖掘机司机,住彭泽县龙城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在其舅舅彭**家吃中饭时喝了白酒,饭后休息至16时,马*驾驶赣G030L0汽车前往其岳父家,途经杨梓派出所门口路段时撞上路边电线杆。杨梓派出所民警闻讯后赶到现场将马*传唤到案。经鉴定,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02mg/100ml。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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