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8时许,马某某和被害人常某某因工作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在稷山县**西**小区内,常某某和马某某互相争吵并发生厮打,被害人常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打伤,马某某用网线钳子将常某某的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马某某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1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鉴于双方系同事(亲戚)之间因工作琐事引发轻微犯罪,马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