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82********,撒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青海**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本市城东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党某某等人在本市城西区海湖新区体育馆内打篮球过程中因肢体接触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撕打。其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党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党某某的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鼻面部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属于轻微伤。
2020年4月7日,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党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党某某的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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