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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文义)(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904********3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路**号,现住太平区**镇**村**组(租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庄稼,在阜新市花园市场地摊处以每张10元的价格,购买了3张长度为10米的粘网,随后用竹竿将三片粘网固定后,分别铺设在自己租住的太平区水泉镇五家子村其出租房院子的东侧、南侧、西侧三处。至2019年10月25日止,其尚未捕获野生鸟类。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及扣押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捕获到鸟类,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其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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