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县**镇**村**社**号。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1****号小型轿车从**广场**餐吧门口行驶至临夏市**路**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4.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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