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华亭市**楼**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底相识,在2020年8月中旬至9月下旬二人交往期间,马某某知晓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密码及微信付****,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崆峒区**名苑的家中及其经营的店里,通过从被害人手机微信二维码转款的方式分45次共计盗窃人民币13265元后****。立案后,马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及之前借款共计17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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