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8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幢**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按照陈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印章样本,商定以400元的价格伪造4枚事业单位印章(印文分别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2)、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专用章(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费结算专用(87)、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结算专用章(3)),后马某某与姚某某(另案处理)以240元的价格,由姚某某具体负责伪造上述印章,后姚某某将伪造好的印章交给马某某,由马某某将上述伪造好的印章交给罗某某。2020年5月27日马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4枚、物证照片;2.书证: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姚某某等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伪造印章收取的400元赃款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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