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现住沈阳市**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饮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街**号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马**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