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天坛一街第五大道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22时08分,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行至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热闹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3.3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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