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与其朋友吴某某在彭泽县龙城镇“**”饭店吃饭,席间饮了白酒。饭后,马某驾驶赣L2***1号小型汽车与吴某某一起离开饭店。当晚21时许,马某驾驶车辆在经过彭泽县龙城镇狄公路三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成份含量为8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5.侦查机关的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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