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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8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为达到刘某某(另处)贷款购车目的,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提供照片,后由刘某某以260元价格在高扬处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刘某某、马某某用伪造的离婚证到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德丰银行办理车辆贷款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马某某系个体业主,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马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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