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大学本科,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住***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1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灌二线马山口镇李井村郭庄路段时,与同向在前郑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郑某甲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认定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乙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2020年6月23日,马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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