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湾**栋**单元**号(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湾**栋**单元**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2019年6月26日,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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