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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老达杖子乡青龙峡村**中组**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审查马智刚无前科劣迹。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辽A*****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东港路渔业加油站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马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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