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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邵阳市大祥区**街**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马某某醉酒驾驶湘******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戴家坪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3.83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无犯罪和酒驾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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