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所退休职工,住邓州市**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裴营乡江石河桥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63mg/100ml。经邓州市衡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马某某所驾驶的“洛嘉”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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