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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危驾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001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现新疆鄯善县***镇民用气调配中心办公室,系新疆鄯善县***镇民用气调配中心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吐哈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吐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凌晨04时28分许,被不起诉马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疆鄯善县***镇**运煤专线2公里处时,被吐哈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值为81mg/100ml,遂将其带至吐哈石油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马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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