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到社旗县城郊乡赵河埠口村至康楼村河段内,利用自制的国家禁用的电打鱼工具捕捞小鲫鱼、泥鳅、鲶鱼和小龙虾等共计10余只。
另查明,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水库全面实施禁渔。社旗县赵河埠口村至康楼村河段系长江支流水系。被扣押的捕鱼机一套已由公安机关销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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