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号,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过龙岩市新罗区东环路与新陂路交叉口红绿灯时,见拆卸下来的旧信号灯放在路边,施工人员不在现场,随即将更换下来的四组旧的南昌金科牌交通信号灯(红黄绿箭头灯2组,倒计时牌2组)盗走。2020年5月1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北大附属学校前面的交通信号灯隔离带见到拆卸下来的旧信号灯,随即将更换下来的四组旧的南昌金科牌交通信号灯(行人信号灯4组)盗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二次盗取信号灯后,均予以拆卸,并以废品铝形式,卖给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水源山路59号废品回收店,得款320余元。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492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所盗财物的实际价值,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的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