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47********,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儿子马某乙承包了凤城市边门镇人和村落叶松采伐迹地后,栽上了板栗树,后因板栗树成活率低,马某乙就不再经营管理,平时全由马某甲经营管理。因该地块上硬阔杂树影响了板栗树的生长,2019 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硬阔杂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砍伐硬阔杂树共计371株,核立木蓄积13.2557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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