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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附近,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0吉利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湖滨路与望湖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3.51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间醉酒驾驶的从轻情节,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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