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马某甲帮助购买虎骨,后向马某甲支付人民币18700元,所购买的“虎骨”1根和“虎爪”1只通过快递寄给马某某。经鉴定,其中“虎骨”为普通牛骨,“虎爪”为价值人民币5720元的非洲狮爪(Panthera leo)(非洲狮已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5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移送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人马某某和同案犯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称重记录、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本院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572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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