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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马某甲帮助购买虎骨,后向马某甲支付人民币18700元,所购买的“虎骨”1根和“虎爪”1只通过快递寄给马某某。经鉴定,其中“虎骨”为普通牛骨,“虎爪”为价值人民币5720元的非洲狮爪(Panthera leo)(非洲狮已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5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移送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人马某某和同案犯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称重记录、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本院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572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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