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95********,回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大厦**单元**(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街**号**楼**)。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07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晋D****B别克牌小型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延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北机电十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7mg/
100ml。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醉酒驾驶行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7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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