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001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巴里坤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醉酒驾驶新L****E号“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湖滨西路蒲类海路段被交警抓获,随后将其带至巴里坤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本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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