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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东**委**组,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区**之声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于2020年1月14日11时左右在通化县车站附近吃饭期间饮酒,之后坐通化至白山市的大客返回白山,到浑江区医院停车场取到自己的车驾车回家。其持C1型驾驶证,驾驶吉F6****号牌小型面包车从浑江区医院开车沿浑江大街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向南转,沿向阳路北向南行驶至自强街向东转,沿自强街西向东行驶至向阳早市附近,于同日14时52分在向阳早市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3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1月23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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