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盲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号,住西乡县**镇**村移民安置点安置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某某,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许,被害人马某乙夫妇与母亲屈某某为赡养事宜在家中发生争吵,正好被给其母打来电话的兄弟马某甲听到,马某甲就让马某乙的妻子龙某某接电话,并与龙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乘车赶到马某乙家中,又与马某乙夫妇发生争吵,继而马某甲与马某乙发生厮打,其间二人被拉开马某乙回到屋里后又拿上一把钢管椅子冲到屋外打在马某甲的肩部,在继续厮打过程中马某甲将马某乙按倒压在门前水泥院坝,膝盖顶在马某乙胸部,并用拳头朝马某乙胸部击打两下,后二人再次被他人拉开。当日21时许,被害人马某乙因胸部疼痛向西乡县公安局报警,民警随即出警处理。次日,被害人马某乙到西乡县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胸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经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右胸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和被害人马某乙经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马某甲一次性赔偿马某乙医药费共计2500元,并已履行,马某乙对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马某乙发生纠纷过程中,将马某乙按倒压在身下,膝盖顶在马某乙胸部,并用拳头击打,致马某乙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发生在亲兄弟之间的矛盾纠纷,被害人马某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其系盲人、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并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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