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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永海)(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XXXX,男性,1978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806294058,东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XXXXXXXX单元X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 年 5 月 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2时25分,我局民警在临夏市庆生东路100米处开展夜查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XXXX身上酒味很重,后将XXXX带至临夏州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2020年3月2日,经甘利安{2020}毒监委字第B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XXXX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为了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刑事法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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